本标准发布于2023年12月28日,将于 2025年1月1日 实施。本标准是国家标准,具有 强制性 。本标准基本上没有具体的实操性质的标准和参数,规定的是实施的方针、策略、目标等,因此本标准是一个综述类型的标准,对生产设备提出了 纲领性的要求 。本标准中的每一个词语需要仔细解读和实施,针对性的进行设计和规范。本标准主要规范的内容为设备设计中需要考虑的人身安全、健康的内容,可以看作是对人员防护的要求。
本文件代替 GB5083—1999《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》,与 GB5083—1999相比,除结构调整和
编辑性改动外,主要技术变化如下:
-更改了“生产设备”术语和定义(见3.1,1999年版的3.1);
-增加了全生命周期安全风险的要求(见4.1、4.2);
-增加了启动和停止的要求(见5.6.3、5.6.5);
-增加了控制系统操作风险和开关操作的要求(见5.6.2.1、5.6.2.9);
-更改了安装、吊装和搬运的要求(见5.9.1、5.9.3,1999年版的5.9.2);
-更改了防火与防爆的要求(见6.4.1、6.4.2、6.4.3,1999年版的6.4.1、6.4.2、6.4.3);
-增加了防静电、防电伤的要求(见6.10.2、6.10.3);
-更改了设备说明书的要求(见7.2,1999年版的7.2);
-增加了环保设施的相关内容(见6.7.1、6.7.2);
-增加了智能化、远程控制等相关内容(见5.6.2.3、5.6.2.11、5.6.2.12、6.4.5);
-增加了基于风险评估的生产设备故障模式与失效分析的内容[见4.7的a)]。
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。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。
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。
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:
-1985年首次发布为 GB5083—1985,1999年第一次修订;
-本次为第二次修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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